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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校工会关于做好省级产业工会第五期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参保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28日 16:56 阅读量:

各分工会:

根据浙江省总工会《省级产业工会第五期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实施办法》(浙总工办发〔2018〕81号)精神,为进一步减轻教职工的医疗负担,满足职工多层次医疗保障需求,现就省级产业工会第五期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已参加浙江省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非城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教职工(含校聘合同制、劳务派遣人员),均可按照自愿原则,参加省职工医疗互助保障(不得同时申请参加省和市等的职工医疗互助保障)。

二、保障期

本次医疗互助的保障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的1月1日零时起至2019年的12月31日24时止,到期另办续保手续。

三、参保费用

医疗互助保障金缴纳标准为100元/人·年,且每人限保一份。省事业编制及校聘合同制人员个人承担50元/人, 校工会承担50元/人;学校劳务派遣人员个人缴纳100元;后勤集团聘用人员缴纳比例由后勤集团自行确定。

四、保障待遇

保障期限内,每份保障按如下补助标准享受保障待遇:

 保障项目

                    补助标准

                保障待遇

一般住院补助

1、累计住院6天(含)以内的,一次性补助300元;

2、累计住院超过6天的,每天50元,最多补助 40天,最高补助2000元。

1、仅一般住院的,最少补助300元,最高补助2000元;

2、患重大疾病的,同时享受重大疾病补助发和一般住院补助,最高补助27000元;

3、大额医疗费用的,同时享受大额医疗费 用补助和一般住院补助,累计最高可补助12000元;

4、重大疾病补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不能同时享受。

重大疾病补助

首次确诊罹患规定的30种重大疾病且住院治疗的,一次性补助25000元,但未现颈部淋巴结以外转移的甲状腺癌,一次性补助15000元。

大额医疗 费用补助

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按规定由个人支付的自理、自付(负)费用和使用浙江省大病保险特殊用药费用的累计总额(多次住院可累计)在 5000.01--30000元之间的,5000.01--10000元部分,40%补助;10000.01—20000元部分,按50%补助,20000.01—30000元部分,按60%补助,累计最高补助10000元。

注:30种重大疾病见附件2。

五、参保手续

请参保人填写《浙江省省级产业工会第五期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参保职工名册》(附件1)交给所属分工会,分工会汇总后于12月10日将纸质报表和互助保障金送至校 工会(电子稿发至249985943@qq.com)。

六、其它

有关保障金的申请和给付、除外责任、重大疾病的病种范围和定义等见《浙江省省级产业工会第五期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实施办法》(附件2)。《浙江省产业工会第五期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服务指南》(附件3)。

联系人:杨占江,联系电话:63740037(9298037).

校工会

2018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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